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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方法

上海嘉定要账

上海嘉定要账,泉兴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购销燃料、炉料、生铁、钢材等的企业。自2013年开始,泉兴公司与普奥公司即存在冶金焦购销关系。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泉兴公司向普奥公司提供冶金焦,单价为1100元/*,交货时间和数量为从2006年1月开始每月供货2000*,交货时间为每月30号之前,交货地点为普奥公司场地交货,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为到普奥公司场地前的一切费用由泉兴公司承担,结算方式为普婁奥公司收到货物后七天内付清本批货物货款。双方在合同中还对决定焦炭质标准的硫份、强度M40、强度M10分别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泉兴公司积极准备供货。正在此时,泉兴公司了解到普奥公司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其欠某商业银行的3000万**一直无力偿还,现已被诉至**,并且其主要财产已被**查封。泉兴公**虑到自己按照合同约定供货以后普奥公司很有可能无法支付货款,于是向普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普奥公司提供与货款价值相当的**,否则泉兴公司会中止合同的履行。普奥公司接到通知后,未提供任何**。2006年1月30日,泉兴公司也未交货。

直至2014年5月2日,普奥公司仍然没有提供**,泉兴公司认为该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于是要求解除合同。时隔不久,普奥公司以泉兴公司违约为由将其**至**,要求其承担货款总额50%的违约责任。庭审当中泉兴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非违约行为。**经过审理,支持了泉兴公司的抗辩理由,驳回了普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是互负债务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人负有按期交货的义务,而买受人则负有按期付款的义务。并且二者的履行一般是有先后顺序的。例如甲方先交货乙方再付款,或者乙方先付款甲方再交货。那么当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出现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时,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还要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呢?不继续履行会被认为是违约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对于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来讲就会非常不公平:对方已经出现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自己履行债务后很明显无法取得对价,而不履行又会被对方认为违约。 为了保障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这种不公平的现象,法律赋予了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一项特殊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法律中的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习事人出现了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之前,有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有的朋友也许会问了,什么叫“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呢?按照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经营状况严重巷隐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毕竟是庸;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所以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要有一个过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了《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接下来,如果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那么他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再接着J宇,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应 将自己终止合同履行的消息及时通知对方,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最后,如果对方按照要求提供了**或者恢复了履约能力,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恢复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既没有提供**又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那么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兰哼解除合同。

上述案例中,泉兴公司负有先交货的义务,而普奥公司负有后付款的义务。所以泉兴公司是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在合同签订以后,泉兴公司发现普奥公司被某商业银行**,并且其主要财产被**查封,以上情况都有可能使普奧公司丧失履约能力,此时泉兴公司通知普奥公司中止合同的履行以及要求其提供**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并非违约行为。如果普奥公司按照要求提供雾了**,那么泉兴公司就必须立即恢复履行。而本案中普奥公司并没有提供**,其履约能力也没有恢复,所以泉兴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正是基于以上理由,**驳回了普奥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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